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精神,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系列申报教师
按照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和业绩的导向以及加大对基层一线倾斜的要求,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教师,参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二、关于高等学校申报教师
(一)对高等学校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教师,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二)对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职称外语方面,由原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改为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其中正高级要求参加PETS-4级或以上等级并取得合格证书;副高级要求参加PETS-3级或以上等级并取得合格证书。原已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保留《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中外语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三、鼓励教师系列人员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更新
各学校、单位要积极鼓励引导广大教师根据专业技术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9日